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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责六原则

发表时间:2016-08-23 14:42      阅读次数:0

 

中共中央印发的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自2016年8月起施行。条例约2000字,明确问责的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。

一、问责对象

问责对象是——各级党委(党组)、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,重点是主要负责人。

问责对象不仅是领导干部,还包括失职失责党组织

二、六种情形将被问责

条例明确规定: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六个方面失职失责的情形,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,就要进行严肃问责。

1.党的领导弱化,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、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,在推进、经济建设、政治建设、文化建设、社会建设、生态文明建设中,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,出现重大失误,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,产生恶劣影响的。

2.党的建设缺失,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,组织生活不健全,党组织软弱涣散,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,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,作风建设流于形式,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,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,损害党的形象,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。

3.全面从严治党不力,主体责任、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,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,好人主义盛行、搞一团和气,不负责、不担当,党内监督乏力,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,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、不整改不问责,造成严重后果的。

4.维护党的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不力,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,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,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、有禁不止,团团伙伙、拉帮结派严重,造成恶劣影响的。

5.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、不扎实,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,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。

6.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。

三、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

对党组织有三种问责方式: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;责令整改,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;予以改组。

四、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

对党的领导干部的4种问责方式包括:

1.严肃批评,依规整改,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

2.以谈话或书面方式进行诫勉

3.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、调整职务、责令辞职、降职、免职等措施

4.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追究纪律责任

五、实行终身问责

不论转岗、提拔、退休,都严肃问责

实行终身问责,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、后果严重的,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、提拔或者退休,都应当严肃问责。

六、问责工作原则

依规依纪、实事求是   失责必问、问责必严

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   分级负责、层层落实责任